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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摘    要:<正>津政令第1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一、《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二、《天津市收治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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