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据众证定罪”证据规则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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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祖伟.中国古代“据众证定罪”证据规则论[J].当代法学,2012(1):7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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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祖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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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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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据众证定罪"规则在中国古代的证据规则体系中具有独立地位。该规则从适用对象上来看,体现了儒家礼的精神,亦即差异、恤刑;从规则本身来看,是依据"是否适合拷讯"来选择证据的适用。"据众证定罪"规则包括"不得令其为证"、"证人不言情"和"证人证言为伪"三种情形。中国古代律例规定"属于相容隐范围的人"、"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和笃疾者"、"监生和妇女"等特殊身份人不得令其作证。对证人的证词采取"干证当面对质"方式,"质之"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断案时的必要程序,包括在案发现场干证当面对质、审判官堂审时与两造当面对质或"直牒追摄"对质。"质之"的对象是"证见之人",通过对质,辨别两造供辞的真伪。该规则使儒家的差异原则、恤刑原则法律化、具体化,也是拷讯制度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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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古代证据制度 证据规则 据众证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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