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诉讼模式的局限及其完善——以《公司法》第72条第3款的制度目的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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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玮.论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诉讼模式的局限及其完善——以《公司法》第72条第3款的制度目的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2(4):5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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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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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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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股东优先购买权,系指除股权转让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的股权的权利。〔1〕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以进行转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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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东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制度 公司股东 股权转让 受让方 诉讼模式 转让协议 同等条件 公司法 海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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