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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诉讼模式的局限及其完善——以《公司法》第72条第3款的制度目的为视角
引用本文:魏玮.论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诉讼模式的局限及其完善——以《公司法》第72条第3款的制度目的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2(4):55-60.
作者姓名:魏玮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摘    要:股东优先购买权,系指除股权转让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的股权的权利。〔1〕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以进行转让。同

关 键 词:股东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制度  公司股东  股权转让  受让方  诉讼模式  转让协议  同等条件  公司法  海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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