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构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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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玲,张云峰.科学构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J].法律适用,2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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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玲 张云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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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姜玲),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张云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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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再审程序的启动权归属法院和检察院,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不必然启动再审,尚须得到上述法定主体的同意。公权力因此成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唯一主体。公权力启动再审首先侵犯的就是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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