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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摘    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该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法》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我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该办法。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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