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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辩护律师地位看两项罪
作者姓名:杜军
摘    要: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第310条又规定了“包庇罪”,有人对这两项罪提出了疑问(1)对前罪,它是否有规定的必要?(2)对后罪,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的辩护律师,能否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乃是基于如下认识:被告的辩护律师肯定是知道案件的真相,也就是说他心里面知道他为之辩护的被告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

关 键 词:辩护律师  包庇罪  犯罪主体  律师制度  刑事诉讼  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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