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检院第八号指导性案例谈刑法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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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磊,蒋朝政.从高检院第八号指导性案例谈刑法因果关系[J].中国检察官,201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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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磊 蒋朝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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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100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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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高检第八号指导案例认为,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直是个语焉不详的问题,在立法中对其只有直观规定,没有具体操作规则,如在玩忽职守罪中,因果关系体现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中的"致使"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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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因果关系 指导性案例 玩忽职守罪 检院 渎职行为 原因力 条件说 行为犯 原因行为 操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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