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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分
引用本文:陈锦城,聂永保.妨害作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分[J].中国检察官,2014(20).
作者姓名:陈锦城  聂永保
作者单位: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 100080
2.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331500
摘    要:正本文案例启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帮助行为不同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这一犯罪的行为并不以被帮助的当事人知情为前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妨害作证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是针对"物"实施的犯罪,而后者是针对"人"实施的犯罪。基本案情]2013年11月3日,余某因酒后毁坏银行取款机被刑事拘留,其妻子陈某托犯罪嫌疑人刘某帮忙将余某"捞出"。次日,刘某找到负责维修取款机的工程师邱某,邱某如实开具了一张维修价值为14306元的

关 键 词:伪造证据  帮助行为  取款机  行为对象  案件情况  民事诉讼法  诉讼过程  故意毁坏财物罪  追诉标准  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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