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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刑罚结果作为附带民事调解协议的生效条件探疑
引用本文:曾军,刘昌强.将刑罚结果作为附带民事调解协议的生效条件探疑[J].中国检察官,2005(2):38-40.
作者姓名:曾军  刘昌强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400000
摘    要:实践中我们遇到这样一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例。被告人王某(系累犯)等人驾车途中与过人行横道线的李某等人发生争吵进而抓扯斗殴。互殴中王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中李某左股动静脉,致李某失血性休克死亡。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被害方代理人就刑事损害赔偿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主持调解。双方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因被告本人的经济条件有限,由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父母3万元,被害方撤回起诉;同时被告人亲属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否则不予赔偿。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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