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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摘    要: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健康发展,现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一、关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问题。将渝府发2003]87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二)款"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的内容调整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4倍,其中参保人员按规定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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