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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商业贿赂共同犯罪案件不同处理情形的一点思考
引用本文:刘海东.完善商业贿赂共同犯罪案件不同处理情形的一点思考[J].天津检察,2009(2):32-33.
作者姓名:刘海东
作者单位: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1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不严谨,给实践操作带来困难。

关 键 词:共同犯罪案件  商业贿赂  非国家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他人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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