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商业贿赂共同犯罪案件不同处理情形的一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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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海东.完善商业贿赂共同犯罪案件不同处理情形的一点思考[J].天津检察,2009(2):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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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海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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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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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1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不严谨,给实践操作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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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同犯罪案件 商业贿赂 非国家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他人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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