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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损害责任制度若干问题的再认识
引用本文:蒋达涛.对侵权损害责任制度若干问题的再认识[J].政法论坛,1986(3).
作者姓名:蒋达涛
摘    要:《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一节和第三节对公民、法人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分别作了一般性的和专门性的原则规定,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运用民事法律手段制裁侵权行为的法律制度。这对维护社会秩序,切实保障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这个法律制度,传统称为侵权行为法。从世界范围讲,它起源很早,而且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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