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刑事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员制度的构想与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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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作群,杨柯,陈冬梅.少年刑事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员制度的构想与实践[J].人民司法,20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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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作群 杨柯 陈冬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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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作群,杨柯),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冬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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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工作的不断发展,围绕着“教育、感化、挽救”青少年的方针和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方式的改革也呈现出多样化和深入化的趋势。在此类案件诉讼中引入社会调查员制度便是鲜明一例。本文结合我们在实践中的体会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以共同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一、设立社会调查员制度的意义根据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1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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