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实现的法律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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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海事法院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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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2000年7月3日,原告德国再建设银行与被告阿布达比集装箱航运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9月24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作为贷款合同的附件。这两份文件共同构成原、被告间的贷款协议。该贷款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购买船舶提供贷款,被告将所购买的船舶抵押给原告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贷款合同第5条约定,每一部分贷款的利息计算将从提款之日起至此贷款向原告完全还清时为止;在一定条件下被告可以选择利率,但若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限内选择,则适用第5条约定的利率。贷款合同及其附件对还款日程进行了安排,对涉案“示芭”轮的贷款,被告应分别在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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