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异议进行听证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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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易新华.对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异议进行听证之必要[J].人民司法,2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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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易新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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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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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据初步统计,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2002年受理的涉外商事案件中,有近30%的案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由于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如何进行审查并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决定有无管辖权是法院内部的事,无需召集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只需进行书面审查即可。应该承认,对级别管辖权异议进行书面审查是完全可行的。因为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内部的事,且级别管辖主要是根据诉讼标的来确定,而诉讼标的通过书面审查完全可以查清。但对涉外商事案件的有些管辖权异议,即是采用诉讼方式还是仲裁方式,是内国法院管辖还是外国法院管辖、内国法院是否是最方便管辖的法院等管辖权异议,进行书面审查就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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