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主体适用问题之研究——以行为人从事的公务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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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范冬明.渎职犯罪主体适用问题之研究——以行为人从事的公务为视角[J].广东法学,2007(1):4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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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冬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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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高院人民法院刑二庭助理审判员、法学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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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渎职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把握其本质特征的关键是界定行为人所从事的公务。以此为切入点。渎职罪主体分为纯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纯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类。行为人所从事公务的性质是认定渎职罪主体的核心要素,履行职责不因个人身份和单位性质的不同而改变主体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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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渎职罪 犯罪主体 公务 非纯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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