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应增设特留份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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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莉.我国《继承法》应增设特留份制度[J].法学,2012(8):2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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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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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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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项目编号:J51104)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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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继承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这两条规定构成了我国继承法中的必留份制度。由于享有必留份的主体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必留份制度对遗产处分的限制作用就十分有限,更何况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因个人好恶甚至出于某种有违伦理道德的原因任意剥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形时有发生。如发生在四川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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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特留份制度 被继承人 必留份 继承法 法定继承人 权利人 遗产 应继份 劳动能力 生活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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