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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就诊期间“自杀”法律责任探讨
引用本文:董田军,梅立群,任颖.精神病人就诊期间“自杀”法律责任探讨[J].山东审判,2003,19(3):86-90.
作者姓名:董田军  梅立群  任颖
作者单位: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董田军,梅立群),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任颖)
摘    要:一、基本案情丁某自1985年起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经治疗病情曾基本稳定。2001年2月11日晚丁某病情复发,次日其妻史某将其送至某区精神病医院,收治大夫告知史、丁二人“关于精神病患者在住院和治疗中可能发生意外事件的说明签字书”的相关内容,其中包含“如果病人在住院和治疗中,因病情突然变化而发生意外事件,医务人员又尽了最大努力而确实无法挽救时,其后果不能由我院负责”等事项。史、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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