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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
引用本文:吴建辉.关于规范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J].长江论坛,1996(6).
作者姓名:吴建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系
摘    要: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产生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国家解除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也有利于筹集资金、分散风险。”这是在最具权威性的党的重要文件中第一次正式将公司制这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形式,作为我国企业改革发展的主要模式而提了出来。随后颁布并于1994年7月1日付诸实施的《公司法》,则对公司制企业的各项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从而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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