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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公共政策创制功能的建构
引用本文:丁以升,孙丽娟.论我国法院公共政策创制功能的建构[J].法学评论,2005(5).
作者姓名:丁以升  孙丽娟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副教授,博士,审判员,法学硕士
摘    要:在现代西方国家,法院通过违宪审查、创造判例和法律解释三种方式发挥着重要的公共政策创制功能。而在我国,法院无权进行违宪审查和创造判例,同时也不享有法律解释的垄断权,因而法院的公共政策创制功能还比较脆弱。要建构我国法院的公共政策创制功能,就必须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违宪司法审查制度和判例制度,并赋予法院在法律解释上的垄断权。

关 键 词:法院功能  公共政策创制功能  违宪审查  创造判例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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