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二次供水住宅小区巨额水损的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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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湧,樊荣禧.城市二次供水住宅小区巨额水损的责任承担[J].人民司法,2012(10):9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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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湧 樊荣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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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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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是当前国内许多大中城市供水管理中的一大难题,普遍存在产权不清、收费混乱、管理不善、水质污染等问题。开发商在完成中高层或高层住宅小区的建设时与自来水公司签订二次供水合同,约定开发商按总表计量向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费,小区房屋交付业主后,水费则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随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城市中高层或高层住宅"总表制"供水问题日益显现,特别是当二次供水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出现跑水、漏水时,不仅面临巨额水费如何承担问题,更牵涉二次供水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改造等深层次问题。处理此类水费纠纷应以供水合同为基础,开发商未变更供水合同主体的,仍应承担缴纳水费责任;自来水公司与物业公司、开发商三方签订趸售协议的,应视为已变更了供水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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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来水公司 二次供水设施 开发商 物业公司 水费 高层住宅小区 供水方式 合同主体 供水管理 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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