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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非对称性刑法立法——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为契机
引用本文:袁彬.反思非对称性刑法立法——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为契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5):21-39.
作者姓名:袁彬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刑法基础理论研究”(项目编号:21STA003)的研究成果;
摘    要:非对称性刑法立法是指刑法对相同或者相似情形作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规定,包括在罪责刑关系上的纵向不对称立法和横向不对称立法。我国《刑法》总则的刑事管辖权、犯罪主体、犯罪停止形态等规定和《刑法》分则在罪与刑、罪与罪的关系上存在大量非对称性立法。过多的非对称性刑法立法对刑法结构和价值产生了较大冲击,为弥补非对称性立法缺陷而进行的刑法解释适用又造成了新的法律冲突。刑法立法应当坚持相对对称原则,只有当刑法规则要素和刑法规则适用条件发生了明显改变时才能进行非对称的差异性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通过修正非对称性刑法规定,有助于实现国有单位人员与非国有单位人员渎职行为的对称性入罪、促进贿赂犯罪法定刑的对称。

关 键 词:非对称性立法  罪刑均衡  刑法结构  立法弹性  相对对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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