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当建立善意取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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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兴淳.我国应当建立善意取得制度[J].现代法学,19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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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兴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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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在古代,调整无权转让关系的法律,有两种不同的立法原则。一是罗马法的“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的权利给予他人”的原则。依此原则,当占有人未经原所有人同意而将其财产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不能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可径直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第三人的损失由转让人赔偿。二是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依此原则,所有人将财产让与他人占有,如占有人将财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原所有人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不能请求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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