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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中若干关系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任进.地方立法中若干关系问题的探讨[J].政治与法律,1991(6).
作者姓名:任进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摘    要:一、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关系。地方性法规虽然在效力等级上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仍属于“法”的范畴。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精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总的原则,一是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二是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三是要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四是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职权范围。以上应当成为处理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关系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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