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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引用“调解无效”不妥
引用本文:
沈蜀平.离婚调解书引用“调解无效”不妥[J].人民司法,1986(6).
作者姓名:
沈蜀平
作者单位:
四川省綦江县永新人民法庭
摘 要:
在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中,经常可以看见这样几句话‘现×××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在本院调解中,×××亦认为难以和好相处,表示同意离婚。调解无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我认为,在调解书中引用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调解无效’一句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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