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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的价值
引用本文:刘建辉. 论环境法的价值[J]. 河北法学, 2003, 21(2): 67-72
作者姓名:刘建辉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    要: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双重性 ,即它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在涉及环境保护时形成的社会关系 ,也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利用与被利用 ,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这种调整对象的双重性使环境法学的价值内容也具有了双重的内容。这就是环境法具有正义和功利双重价值 ,而正义价值和功利价值又都具有双重的内容。其中正义价值包括人类正义价值和自然正义价值 ,功利价值包括物质功利价值和精神功利价值。这些价值考查 ,有着其哲学、伦理学、自然科学和经济学基础 ,它的内容和界定也是以这些知识为理论基础的。

关 键 词:环境法  价值  正义  功利
文章编号:1002-3933(2003)02-0067-06
修稿时间:2002-12-09

The Value of Environment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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