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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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建辉. 论环境法的价值[J]. 河北法学, 2003, 21(2): 6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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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建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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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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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双重性 ,即它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在涉及环境保护时形成的社会关系 ,也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利用与被利用 ,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这种调整对象的双重性使环境法学的价值内容也具有了双重的内容。这就是环境法具有正义和功利双重价值 ,而正义价值和功利价值又都具有双重的内容。其中正义价值包括人类正义价值和自然正义价值 ,功利价值包括物质功利价值和精神功利价值。这些价值考查 ,有着其哲学、伦理学、自然科学和经济学基础 ,它的内容和界定也是以这些知识为理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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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法 价值 正义 功利 |
文章编号: | 1002-3933(2003)02-0067-06 |
修稿时间: | 2002-12-09 |
The Value of Environment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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