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用空间—行动者理论来补充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县域社会治理的行动者可区分为政治性的行动者、行政性的行动者、社会性的行动者、经济性的行动者以及个体性的行动者。这些行动者在县域空间中分享社会治理权力,并基于差异化的利益诉求而表达从积极的主动施治到消极的被动施治的治理诉求,由此呈现出复杂的治理关系。这其中,政治性行动者和行政性行动者自身的定位最为关键;作为主动施治的主体,二者应分别发挥"元治理者"和"治理合作者"的角色作用。据此,县域社会治理应积极构建引领—规约型、服务—保障型以及合作共治型等具有差异化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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