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的公法学解读——基于社会主义法理论的一种思考 |
| |
引用本文: | 马涛.财产权的公法学解读——基于社会主义法理论的一种思考[J].求索,2012(12):247-249. |
| |
作者姓名: | 马涛 |
| |
作者单位: | 西南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项目:“成渝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行政立法问题研究”(SWU1109031) |
| |
摘 要: | 财产权可划分为公共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两种财产权的并存是矫正财产分配不公与推动社会发展的必要前提。但法律对两种财产权规定的倾向性应有所区别。由于公共财产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公平,其实现形式主要是国家财产权和集体财产权,为了防止财产的浪费和权力的滥用,对于国家财产权和集体财产权应予以保护,但重在限制和监督;而私有财产权容易受到来自公权力或第三人的侵害,又很难实现自力救济,所以对私有财产权应予以限制,但重在维护与保障。
|
关 键 词: | 财产权 公共财产权 私有财产权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