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论域下的证人豁免制度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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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国莉,房丽.刑事诉讼法论域下的证人豁免制度建构[J].求索,2012(12):235-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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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国莉 房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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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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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刑事诉讼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11544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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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证人豁免制度有别于立功制度、辩诉交易制度,采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或刑事责任豁免来指称证人豁免制度存在着豁免主体不明、豁免权与拒证权混淆以及豁免方式上的以偏概全等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司法理念的变迁以及司法实践的渴求为证人豁免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立法和司法据理。在我国构建证人豁免制度,必须在符合我国法律传统、刑事诉讼价值偏向、刑事犯罪实践基础上,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证人豁免模式及豁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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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人豁免 刑事诉讼法修改 不被迫自证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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