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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翻供对自首认定的影响
引用本文:卢纯根.部分翻供对自首认定的影响[J].青海检察,2000(3):19-20.
作者姓名:卢纯根
作者单位:江苏杭州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通过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第2项第4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这一规定对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先交代,后翻供的投机取巧假自首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依法对自首的正确认定:但是,在实践中,对一些因不同原冈而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又对部分犯罪事实,特别是在主观方面推翻自己原有的供述,进而影响整个案件的犯罪构成的情况,对于自首的认定所产生的影响,尚有不同认识。

关 键 词:自首认定  翻供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  1998年  《解释》  具体应用  正确处理  司法实践  法律依据  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  不同认识  供述  罪行  立功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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