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翻供对自首认定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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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卢纯根.部分翻供对自首认定的影响[J].青海检察,2000(3):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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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纯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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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杭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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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通过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第2项第4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这一规定对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先交代,后翻供的投机取巧假自首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依法对自首的正确认定:但是,在实践中,对一些因不同原冈而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又对部分犯罪事实,特别是在主观方面推翻自己原有的供述,进而影响整个案件的犯罪构成的情况,对于自首的认定所产生的影响,尚有不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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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首认定 翻供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 1998年 《解释》 具体应用 正确处理 司法实践 法律依据 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 不同认识 供述 罪行 立功 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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