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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前未控违法所得处理方式研究——以涉及侵犯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案件为视角
引用本文:徐振华,范莉.判前未控违法所得处理方式研究——以涉及侵犯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案件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3(10):61-66.
作者姓名:徐振华  范莉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涉及侵犯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案件,判决时已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问题,六部委规定"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依法返还被害人或者上缴国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6条第1款亦已作规定。〔1〕而对判前尚未控制的违法所得,司法实践中对判决适用第64条及判决

关 键 词:违法所得  被害人权益  刑事案件  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  犯罪分子  后续处理  刑事判决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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