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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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荣春.论单位累犯[J].河北法学,19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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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荣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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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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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确立单位累犯制度的理由新刑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我们说,该条该款规定的只是自然人累犯制度,而不是单位累犯制度。那么,我们就应思考一个问题,即刑法应否确立单位累犯制度及其理由是什么。笔者认为,刑法应确立单位票犯制度。确立单位累犯制度的理由分述如下:(一)刑法理论上的必然性。累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累犯指曾被判刑而又再次犯罪的,狭义累犯限定在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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