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颅脑再次损伤法医学鉴定探讨
引用本文:王立新,郭万杰,谭颖深.颅脑再次损伤法医学鉴定探讨[J].法医学杂志,2005,21(1):47-48.
作者姓名:王立新  郭万杰  谭颖深
作者单位:1. 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1100
2. 丹东市公安局,辽宁,丹东,118000
摘    要:单纯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主要依据损伤后当时的伤情,结合损伤后果,操作较为简单。但是,如有些颅脑损伤者,其本次外伤前即已存在陈旧外伤(包括颅脑疾病)时,则鉴定相对复杂。此时,应将原有颅脑外伤(或脑病)作为伤前即已存在的疾病,分析目前后果与外伤及该疾病的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伤病关系,才能做出正确的鉴定。笔者试图通过以下两个典型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就教于法医同行。1典型案例案例1:某男,41岁,服刑罪犯。2004年3月1日,在一监区劳动现场,被他人用榔头击中后枕部数下致局部疼痛、出血并有短暂昏迷,当即被送到监区卫生所,…

关 键 词:颅脑再次损伤  法医学鉴定  颅脑损伤  陈旧性损伤  法医鉴定学
文章编号:1004-5619(2005)01-0047-01
修稿时间:2004年8月26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