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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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雪石,陈怡.《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2(2):7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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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雪石 陈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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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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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角度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采纳客观过错理论,第3款的“知道”在过错类型上是指故意,应解释为“有合理理由知道”,“应当知道”是过失,不能被“知道”(故意)所涵盖.“必要措施”包括删除、断开连接、屏蔽等.在法律适用上,第36条的第2款和第3款不存在适用顺位先后问题,对受害人而言,第3款的举证责任大于第2款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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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权责任法》第36条 知道 应当知道 屏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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