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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研究
引用本文:袁雪石,陈怡.《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2(2):76-79.
作者姓名:袁雪石  陈怡
作者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摘    要:从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角度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采纳客观过错理论,第3款的“知道”在过错类型上是指故意,应解释为“有合理理由知道”,“应当知道”是过失,不能被“知道”(故意)所涵盖.“必要措施”包括删除、断开连接、屏蔽等.在法律适用上,第36条的第2款和第3款不存在适用顺位先后问题,对受害人而言,第3款的举证责任大于第2款的举证责任.

关 键 词:《侵权责任法》第36条  知道  应当知道  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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