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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行平仓之后──一起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的判决
引用本文:谷辽海,贾翠林.被强行平仓之后──一起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的判决[J].中国律师,1997(9).
作者姓名:谷辽海  贾翠林
作者单位:海南辽海律师事务所
摘    要:基本案惰1995年们月10日,邢向明(系本案原告),通过其朋友刘健(海口运通企业公司的经纪人)介绍,与被告海口运通企业公司签订《运通公司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委托代理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由被告代理原告在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进行上市期货合约的买卖;委托代理形式为指令性委托或全权委托;在协议签订们天之内,原告将基础保证金川万元人民币汇入被告帐户开户,以此为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为便于与被告联系,原告除当面填写《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定单)》外,可再确认传真、电报、信函、录音电话中的任何一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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