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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摘    要:各盟市粮食局: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2013年政府令第19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2012年1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已超过有效期。我局于2014年3月10日以内粮办字2014]11号文件征求了盟市、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对两年来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同时在《内蒙古粮网》公开广泛征求了意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均认为确有必要继续实施。根据盟市、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我局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 键 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  粮食局  制度  基准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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