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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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志敏.试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J].法制与社会,20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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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志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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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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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要大事故以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对被害人实施积极救助反而逃跑置被害人于不顾的行为,把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逃逸过程中再生事故致人死亡"是不正确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交通肇事后因不实施救助行为而过失地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得十分复杂,如果在加上行为人主观上对待死亡结果的态度,就更为复杂。因此,司法实践中,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定交通肇事罪适用第133条第二档法定刑,而应结合行为人的罪过、性质和其他有关情节,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分别做出不同的定性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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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肇事 逃逸致人死亡 过失 加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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