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自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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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毅.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自白[J].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4(1):8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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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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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云南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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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白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因为它对案件具有证明功能,而且对于侦破案件非常经济,还能表现被追诉人的道德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强制性自白被废止,任意性自白规则得到确立。在中国,法律严禁强制性自白,但司法实践中,以刑讯等强制性手段逼取自白却屡禁不止,侦查机关和法院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我国要实现自白任意性,就需要侦查人员改变观念,要增强侦查人员的权利意识,遵循法定程序,注重收集物证等证据,不把自白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同时,法院要发挥重要作用,惩罚违法的侦查人员,对于刑讯的自白要坚决排除,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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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白 功能 法院 侦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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