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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刍议
引用本文:吴练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刍议[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1).
作者姓名:吴练斌
作者单位:湖南省通道县行政学校 讲师
摘    要:我国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辅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把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基本确定为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弊端:它削弱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职能,降低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也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回归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职能分工的要求;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自身性质的要求。它有利于加强人民法院自身职能,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实施救济。

关 键 词:行政强制执行  主体  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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