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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应作超出诉讼请求的判决
引用本文:袁诚.法官不应作超出诉讼请求的判决[J].中国审判,2006(2).
作者姓名:袁诚
作者单位: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
摘    要: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同为某公司职工,2003年8月在一场非正式足球比赛中,王某意外将宋某撞倒,致宋某右肾挫裂伤。宋某住院治疗34天,花去医疗费用12862.60元,其中王某主动垫付了5950元。事后,宋某向王某索赔遭拒,遂于2004年8月将王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18082.4元。原告宋某认为,其腰部受伤是王某比赛中撞击所致所以王某应赔偿其全部损失。被告王某则辩称,双方碰撞是比赛中的正常碰撞,不具有违法性,主观上也无过错,不构成侵权;况且事后他已补偿原告5950元,故请求法院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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