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比较分析及其在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中的应用
引用本文:刘瑞珏,吴军.《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比较分析及其在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中的应用[J].法医学杂志,2002,18(4):232-235.
作者姓名:刘瑞珏  吴军
作者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我国已有统一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尚无统一的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故一些省级法院制定了用于本省的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标准,未制定地方伤残等级标准的省、市、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人身伤害致残案件时,多数是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和/或…

关 键 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比较分析  人身伤害  致残程度  评定  应用
文章编号:1004-5619(2002)04-0232-04
修稿时间:2002年7月22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