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比较分析及其在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中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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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瑞珏,吴军.《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比较分析及其在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中的应用[J].法医学杂志,2002,18(4):232-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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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瑞珏 吴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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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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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我国已有统一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尚无统一的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故一些省级法院制定了用于本省的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标准,未制定地方伤残等级标准的省、市、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人身伤害致残案件时,多数是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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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比较分析 人身伤害 致残程度 评定 应用 |
文章编号: | 1004-5619(2002)04-0232-04 |
修稿时间: | 2002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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