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诽谤罪中“捏造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
引用本文:聂新国.诽谤罪中“捏造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J].淮海论坛,2010(1):23-24.
作者姓名:聂新国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
摘    要:我国古代即有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如《法经》有“议国法者诛”的规定、《秦律》有“诽谤者诛,偶语者弃市”的规定、《唐律疏议》有“指斥乘舆”的规定。原79刑法145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97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 键 词:诽谤罪  证明责任  剥夺政治权利  分配  《唐律疏议》  情节严重  有期徒刑  《法经》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