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中“捏造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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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聂新国.诽谤罪中“捏造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J].淮海论坛,2010(1):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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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聂新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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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矿业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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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古代即有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如《法经》有“议国法者诛”的规定、《秦律》有“诽谤者诛,偶语者弃市”的规定、《唐律疏议》有“指斥乘舆”的规定。原79刑法145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97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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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诽谤罪 证明责任 剥夺政治权利 分配 《唐律疏议》 情节严重 有期徒刑 《法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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