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功能转变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 |
| |
引用本文: | 刘伟.资本功能转变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7):40-47. |
| |
作者姓名: | 刘伟 |
| |
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随着公司信用观点的转变,相关社会信用机制的完善,虚报注册资本罪必然走向非犯罪化,规范资本注册行为的不应再是刑法规范。但是,在导致资本严格监管的环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今天,缺乏对该罪名进行非犯罪化的法治与市场环境。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采纳了二元化的“公司资本制度双轨制”,直接改变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违法性评价标准。当前应当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惩罚模式改为结果犯,并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两罪合并起来统一予以规范,保留虚报注册资本罪名。
|
关 键 词: | 虚报注册资本罪 资本信用 非犯罪化 违法性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