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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行政问责制的类型与程序六
引用本文:施雪华,邓集文.西方国家行政问责制的类型与程序六[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9,11(5):29-36.
作者姓名:施雪华  邓集文
作者单位:1. 北京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5
2.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5
基金项目:施雪华主持的教育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理论研究应急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研究》(批准号2008JYJ060)的研究成果之一;也是施雪华主持的北京师范大学引进人才(学科带头人)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战略与模式研究》(批准号107021)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西方国家的行政问责制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西方国家的行政问责制既有其共性,又有不同。美国的行政问责制主要包括议会问责、司法问责、政府内部问责和选民问责。法国、英国的行政问责制大致包括议会问责、司法问责、政府内部问责和公务员惩戒问责。日本、德国大体包括议会问责、司法问责和公务员惩戒问责。西方国家的行政问责制总的来讲是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不能搬用,但其中的一些具体做法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对建构和完善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行政问责制还是有某些启示意义和价值的。

关 键 词:西方国家  行政问责制  类型  特点

The Type and Procedure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Western Countries
Shi Xuehua,Deng Jiwen.The Type and Procedure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Western Countries[J].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Tianjin Committee of the CPC,2009,11(5):29-36.
Authors:Shi Xuehua  Deng Jiwe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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