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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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苗连营.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J].中国检察官,2006(4):59-59,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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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苗连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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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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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和谐社会的思想内蕴和宪政建设的精神旨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作为一种利益谈判与妥协机制,宪政使得任何利益主体或权力主体都不可能垄断利益资源、操纵决策过程,从而为实现社会的实质性和谐提供了根本的制度性支撑。在近代立宪过程开始之前,西方社会就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和市民社会,民主政治亦显露雏形。而我国宪政的发展并非完全来自于社会内部的自发性力量,而是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导推进的。这就注定了宪政在我国不可能纯粹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其斑斓成熟既需要社会自身孕育适宜的水土条件,也需要政治精英的理性建构。的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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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市民社会 宪政建设 和谐 市场经济制度 垄断利益 思想内蕴 权力主体 利益主体 决策过程 西方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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