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
引用本文:苗连营.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J].中国检察官,2006(4):59-59,64.
作者姓名:苗连营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和谐社会的思想内蕴和宪政建设的精神旨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作为一种利益谈判与妥协机制,宪政使得任何利益主体或权力主体都不可能垄断利益资源、操纵决策过程,从而为实现社会的实质性和谐提供了根本的制度性支撑。在近代立宪过程开始之前,西方社会就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和市民社会,民主政治亦显露雏形。而我国宪政的发展并非完全来自于社会内部的自发性力量,而是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导推进的。这就注定了宪政在我国不可能纯粹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其斑斓成熟既需要社会自身孕育适宜的水土条件,也需要政治精英的理性建构。的确,一…

关 键 词:市民社会  宪政建设  和谐  市场经济制度  垄断利益  思想内蕴  权力主体  利益主体  决策过程  西方社会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