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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担保若干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谭九生,蒲红华.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担保若干问题的探讨[J].当代法学,2003(1).
作者姓名:谭九生  蒲红华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邮编411105 (谭九生),湘潭大学教务处 讲师法学硕士邮编411105(蒲红华)
摘    要: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 ,是一种以权利质押的担保形式 ,它有利于解决公路建设资金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 ,按照担保法第 75条第 ( 4 )项规定处理。”此处的收益权就是指收费权。该解释为公路收费权质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 ,鉴于公路收费的特殊性和实践操作的复杂性 ,笔者认为尚有以下问题须作进一步的探讨。一、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类别归属我国担保法第 75条第 1款规定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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