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读“证人出庭作证”——试析民事案件中证人作证有关程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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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爱军.法官解读“证人出庭作证”——试析民事案件中证人作证有关程序问题[J].中国律师,2004(12):5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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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爱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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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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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证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与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相比,证人证言是真实性相当难把握的一类证据。一般而言,证人只有出席法庭审理才能对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予以澄清,诉讼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由此可知,证人出庭作证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一、证人应具备的条件。(1)证人必须是就亲自耳闻目睹的案件事实加以陈述的第三人;(2)证人必须具有不可选择性;(3)证人必须是对其所了解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4)证人必须是具有感知案情并对其所作伪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上述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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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人出庭作证 诉讼活动 证人证言 证人作证 证据 民事案件 法官 程序问题 参与者 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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