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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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运阔.谈谈继子女的法律地位[J].法律适用,19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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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运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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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分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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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必须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这是必要的前提条件;二是必须生父母再婚,这是产生继子女的直接条件。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的配偶与非婚生子女也是一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它的产生并不是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另一方再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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