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花”餐厅也是最大的受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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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宇瞳.“五月花”餐厅也是最大的受害者[J].中国律师,2002(5):5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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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宇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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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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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本案的被告代理人,我认为:一、五月花餐厅作为本案的被上诉人,诉讼主体不适格。真正的被上诉人应当是实施爆炸的直接加害人。理由如下:1、“五月花”餐厅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首先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本案中,所涉及的用酒盒伪装的“炸弹”之所以发生爆炸,是由于犯罪分子把炸弹伪装成酒送给顾客,顾客把伪装成酒的“炸弹”带入了餐厅。而且事实上,连携带该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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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五月花”餐厅 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民法通则 案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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