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受贿案——接受他人出资安排的旅游并带上自己朋友的受贿行为,受贿数额应如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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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岩.王某某受贿案——接受他人出资安排的旅游并带上自己朋友的受贿行为,受贿数额应如何认定[J].中国监察,2013(22):5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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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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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王某某,中共党员,2003年1月至案发任某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王某某担任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应某市天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请托,在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申报、排污监管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2006年五一节前,天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邀请王某某一家3人与金夫妻2人一起赴香港、澳门旅游,费用由金某某支付,王某某接受邀请。后金某某即通过旅游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按每人3600元的价格全额缴纳了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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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旅游费用 受贿行为 受贿数额 受贿案 环境保护局 朋友 出资 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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